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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0)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详细阐述了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或销售上述劳务,即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不论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都应视作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让货物但未发生产权转移;

  (2)虽然货物产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销售方式;

  (3)货物产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转移也未采取销售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上述三种情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五)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例4-1】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成套设备,并负责运送该设备和培训相关人员。根据合同约定,销售该成套设备的货款以及运输、人员培训费用由B公司一并支付。分析A公司销售该成套设备与运输、人员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解析】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A公司向B公司销售成套设备),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A公司负责运输设备和培训相关人员),且在该项业务中,这些行为都是由A公司实现的,价款均从B公司收取.所以该项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为了便于税收征管,解决混合销售行为中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作了规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有关内容将在本章第三节中介绍。

  上述所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这里有两种特殊情况应征收增值税:

  (1)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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