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 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5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58、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59、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142条),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6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6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6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6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加大损失的行为。
6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特许进口的保税、减免活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犯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66、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7、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8、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9、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0、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3、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4、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7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公司法、企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侵犯公司、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6、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7、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8、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9、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第161条),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80、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