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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6)

人身权与侵权制度

  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是指侵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目前不承认侵犯债权)

  1.构成要件:

  ①违法行为导致(作为、不作为)

  ②必须有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③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可重复性)

  ④加害人有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抽象轻过失,民法上故意和重大过失基本等同)

  一般侵权要具备全部四个要件,特殊侵权一般只要具备前三个要件

  注:损害是损失的上位概念,损失指财产损失,而损害还包括非财产的损害

  2.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需要侵权人自己举证:

  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法定的免责事由,特殊侵权也可以适用)

  意外事件:很难预见,但往往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件免责只适用于一般侵权,不适用于特殊侵权)

  紧急避险:危险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担;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必要限度内的适用公平责任;必要限度外的适用过错责任。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助(私力救济):区别于留置行为。

  受害人同意:必要情况下可以,如基于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手术、捐献器官、体育比赛)

  第三人过错:如饲养动物侵权中的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免责,但必须理解为第三人故意才能完全免责,如果是过失,只能导致减轻责任。

  受害人过错:一般侵权中采用过失相抵原则,但在特殊侵权的场合内,受害人故意的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一般过失的承担全责。在饲养动物侵权中的因受害人过错而不承担责任,也必须理解为受害人故意才能完全免责,如果是重大过失,只能导致适当减轻责任。

  3.过错相抵原则:(民通131条,人损第2条)

  (1)、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人损第2条第1款)

  受害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加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则加害人不能减轻责任。

  (2)、无过错责任中的过失相抵(人损第2条第2款)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责任;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得减轻,承担全部责任;法律规定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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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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