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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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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6)

人身权与侵权制度

  一、人身权

  1.体系:

  关于荣誉权:(注意:从05大纲开始,荣誉权被归入人格权)

  2.特征:

  不得转让(特殊情况下可以,如法人的名称权)、不得抛弃、不得继承;

  3.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

  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4.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类型化的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包括精神健康)、身体权(组织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注意: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姓名权(自然人)、名称权(法人)

  姓名权包括: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

  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姓名(真名、别名、笔名),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

  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专用性,法人的名称具有专用性

  自然人的姓名权不能转让,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侵犯行为:假冒、盗用、不使用、干涉他人使用或命名、恶意重名

  (3)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A、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B、动机上以营利为目的

  C、未经权利人同意

  D、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广告、商标、装饰橱窗

  注:这里的肖像,包括表演形象

  理论上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构成侵犯肖像权。

  (4)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某人的客观评价,区别于名誉感

  ①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为故意,但也可以为过失(共同侵权中);

  ②以侮辱、诽谤的形式进行;

  ③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④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公然);

  (5)隐私利益(只能是自然人的个人生活讯息)――我国没有规定隐私权

  不同人的隐私范围不同,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的隐私范围不同

  侵犯隐私: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公开(按侵犯名誉权来保护)

  (6)其他一般人格权:自由、尊严、独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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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wyj_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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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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