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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28)

来源:考试吧 2018-05-23 16:00:4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更多注册会计师模拟试题,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或搜索“万题库注册会计师考试”微信。

  答案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C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止”;(4)选 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2.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与数额大小无关); (2)选项B: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3)选项C: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 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知识点】 管理人制度

  3. 【答案】 D

  【解析】

  选项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知识点】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4. 【答案】 D

  【解析】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

  【知识点】 管理人制度

  5. 【答案】 C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 的物;(2)选项B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3)选项C: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 属于债务人财产。

  【知识点】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6.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计入债务人财产;(2)选项B:未到 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债务人财产;(3)选项C: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担保物),计入债务人财产;(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不能计入债务人财产。

  【知识点】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7. 【答案】 B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3)选项C: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 (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8. 【答案】 C

  【解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知识点】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9.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D: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2)选项B: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选项C: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前可以补充申报。

  【知识点】 债权申报的要求

  10. 【答案】 A

  【解析】

  (1)选项BC属于破产费用;(2)选项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

  【知识点】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1. 【答案】 B

  【解析】

  (1)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选项 B: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3)选项C: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 可依法提出异议;(4)选项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

  12.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选项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

  13. 【答案】 B

  【解析】

  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

  14.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B: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2)选项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 工会代表组成;(3)选项D: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本身无须人民法院认可。

  【知识点】 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

  15.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2)选项D:和解协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

  16. 【答案】 D

  【解析】

  (1)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2)人数: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8人)过半数通过(≥5人);(3)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00万元)的半数以上(≥450万元)。

  【知识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7.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选项BCD: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以及其他债权人(但不包括破产管理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知识点】 重整申请

  18. 【答案】 B

  【解析】

  (1)选项A: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但是,因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 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2)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 保;(3)选项D: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知识点】 重整期间

  19. 【答案】 C

  【解析】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知识点】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0. 【答案】 D

  【解析】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知识点】 重整计划的效力

  21.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选项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 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选项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 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知识点】 和解程序

  22.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和解债权人是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2)选项B:和解申请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3)选项C:和 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4)选项D: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 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知识点】 和解制度

  23. 【答案】 A

  【解析】

  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能撤销。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24.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 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选项D: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提 出破产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即发现破产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先受理破产案件,在对此情况审查确认后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 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二 、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B, C, D

  【解析】

  选项A: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知识点】 破产原因

  2. 【答案】 A, B, C

  【解析】

  选项D:市场信誉差并不必然导致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知识点】 破产申请

  3. 【答案】 B, D

  【解析】

  (1)选项A: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2)选项C: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4. 【答案】 A, C, D

  【解析】

  选项B: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知识点】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5. 【答案】 B, C

  【解析】

  选项AD:属于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无需人民法院许可。

  【知识点】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6. 【答案】 A, B, D

  【解析】

  选项C: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界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知识点】 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7. 【答案】 A, B, C

  【解析】

  选项D:属于无效行为。

  【知识点】 管理人的撤销权

  8. 【答案】 B, C, D

  【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9. 【答案】 A, B, C

  【解析】

  选项D:属于破产费用。

  【知识点】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0. 【答案】 A, B, D

  【解析】

  选项C:对方当事人只能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知识点】 债权申报的要求

  11. 【答案】 A, C

  【解析】

  (1)选项B: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2)选项D:破产债权由人民法院(而非管理人)确认。

  【知识点】 破产债权

  12. 【答案】 B, C

  【解析】

  (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选项CD: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

  【知识点】 被保证人(债务人)破产

  13. 【答案】 B, C

  【解析】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

  14. 【答案】 A, B, C, D

  【解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15. 【答案】 B, C

  【解析】

  (1)选项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2)选项D:属于管理人的职权。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16. 【答案】 B, C, D

  【解析】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知识点】 重整申请

  17. 【答案】 A, C, D

  【解析】

  (1)选项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暂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 保权;(2)选项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 益分配;(4)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知识点】 重整期间

  18. 【答案】 A, B, C, D

  【解析】

  (1)选项A:在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选项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选项CD: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 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知识点】 重整程序

  19. 【答案】 A, B, C, D

  【解析】

  (1)选项A: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选项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选项C: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 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4)选项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 再承担清偿责任。

  【知识点】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0. 【答案】 A, B, C, D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选项B: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 权人会议通过的,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选项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 可,并予以公告;(4)选项D: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 、案例分析题

  1. 【答案】

  (1)管理人对甲公司提出的债务抵销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该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①管理人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交付该设备。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乙公司不能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根据规定,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根据规定,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上述规定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①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②丙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戊公司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庚公司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知识点】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 【答案】

  (1)①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管理人的异议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管理人以“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该抵销自2014年7月4日生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2)①管理人不能以该债务尚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②乙公司有权主张取回该设备。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①丁公司无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根据规定,由于丁公司(因恶意)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丁公司并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该机床的所有权仍属于丙公司,因此,丁公司无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②因丁公司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①戊公司无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的,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②戊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的,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解析】

  【知识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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