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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7)

来源:考试吧 2018-01-17 15:50: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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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

  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 万元预付款

  【答案】D

  【解析】票据是无因证券,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基础关系不成立时,不影响票据效力。

  2.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

  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仅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

  D.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答案】C

  【解析】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甲公司因遗失一张汇票向A 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乙公司向A 县法院申报权利。经审查,乙公司的权利申报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汇票权利归乙公司享有

  B.法院应当裁定将公示催告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C.因乙公司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 ),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

  A.10 日;20日 B.20日;45 日

  C.45 日;60日 D.60日; 90日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 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 日。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选项B,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C,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8.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对受让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受让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受让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9.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10.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 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 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形成票据代理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票据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C.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署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

  D.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效力。

  2.下列持票人中,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A.拾得票据的持票人

  B.因继承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C.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持票人

  D.不知转让者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而向其支付了对价受让该票据的持票人

  【答案】BCD

  【解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票据是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之一;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对承兑人依然享有票据权利;善意、已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并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间抗辩的影响。

  3.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 个月。D 选项所述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未行使,与自出票日起2 年未行使的规定不同,是错误的。

  4.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选项A,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5.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解析】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只以中文大写记载

  【答案】BCD

  【解析】选项A 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选项B、C 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 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9.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10.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已经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答案】AD

  【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承兑生效后,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下列关于该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B.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人承担责任

  C.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追索权人承担责任

  D.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答案】ABCD

  【解析】选项B、C,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三、综合题

  2006 年,不法分子周某伪造一张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上海B 公司为承兑申请人,以杭州A 公司为收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着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杭州A 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杭州B 公司,杭州B 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杭州C 公司。杭州C 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工商银行申请贴现。杭州工商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6 万元,杭州工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明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在工商银行开立结算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周某系上海B 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上海第四支行职工诸某。因此,上海第四支行将汇票退给杭州工商银行,而工商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问:(1)本案中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2)本案中上海B 公司和杭州A 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3)本案中杭州C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

  利?

  (4)本案中杭州B 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5)本案中杭州工商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

  (1)本案中周某系票据伪造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

  (2)本案中上海B 公司和杭州A 公司都是被伪造人,上海B 公司是被伪造的出票人,杭州A 公司是被伪造的背书人。票据的被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被伪造人可向所有持票人主张抗辩,但如被伪造人本身有过失,就应承担票据责任。

  (3)本案中杭州C 公司是持票人。一般情况下,除非被伪造人本身有过失,伪造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力,只能对伪造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对被伪造人的后手签章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如果杭州C公司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向杭州B公司行使追索权。

  (4)本案中杭州B公司为伪造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论其签章在伪造的签章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票据上的责任。因此如果杭州C 公司的贴现要求遭拒付,杭州B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5)杭州工商银行是本案的付款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其对出票人、伪造人、真实签章的票据当事人等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付款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等非票据关系,请求返还其利益。承兑人或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则应自负其责。杭州工商银行在审查伪造票据时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周某被抓住了,则应向杭州工商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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