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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
第 2 页: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3 页:三、税收优惠 |
第 4 页:四、征收管理 |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考情分析
非重点章,每个税种的分值在2分左右,合计分值在6分左右。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属于集体或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纳税。
④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是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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