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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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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8章(1)

第 1 页:一、物与物权
第 2 页: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 3 页:三、占有
第 4 页:四、物权变动
第 5 页: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三、占有(记忆)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与占有权不同,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只要主体对物有客观上的控制且主观上有管领的意思就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法律上的一种占有,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占有既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二)占有的种类

分类 标准 内容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按占有意思的不同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按占有方式的不同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物形成间接的管领和控制。如A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B,B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物,则B对该物是直接占有,A通过B的占有取得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是否有权利依据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无权占有则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不当得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1.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的内容有二:一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及公然的;二是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记忆提示】对恶意占有人不必支付。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忆提示】善意占有人不必赔偿。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记忆提示】善意占有人不必赔偿;恶意占有人和善意占有人的处理方式不同,恶意占有人应保证权利人不受损失,而善意占有下,确保善意占有人不受损失。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一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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