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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第2章(2)

  查看汇总: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汇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提示: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任意性规定)。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强制性规定)。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知识点回顾:(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性规定)。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任意性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1)选项A: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选项D: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而非自行决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提示(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提示(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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