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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0)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例题2·单选题】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解析】(1)选项ABD: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2)选项C: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例题3·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 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跑出租,由丙驾驶,收入各按1/3 比例分配。丙开出租车不尽心,一次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丁。甲、乙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路人丁只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路人丁可以请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C、甲、乙将车出租给戊应当征得丙的同意

  D、甲、乙将车出租给戊无需征得丙的同意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选项CD: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4·单选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解析】(1)根据公信原则,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在本题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有偿取得、已经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题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买卖合同未经乙的追认,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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