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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55)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四、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P277-278)

  1、分组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解释】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

  【解释】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只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3、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影响,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表6-2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

结果

①全部通过

√√√√

②全部通过

√√√√

×

×

③部分通过

√√××

④部分通过

√√××

×

×

⑤全部未通过

××××

闭嘴

×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

  B、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C、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D、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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