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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55)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七节 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P275)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A、债务人

  B、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D

  【例题2·多选题】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A、S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B、债务人S企业

  C、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甲

  D、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

  【答案】BCD

  二、重整期间(P276)(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解释】在重整程序中,不论在重整期间还是执行期间,担保物权均受到限制。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P276)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P276-277)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P279)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P279)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为( )。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权人委员会

  【答案】C

  表6-1 重整计划的制订、执行和监督

 

管理企业事务

制订重整计划

执行

监督

第一种情形

管理人

管理人

债务人

管理人

第二种情形

债务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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