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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会考试(CPA)辅导《经济法》内部讲义(1)

  5.无权代理

  【例题】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

  【答案】√

  6.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这是与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解并记忆表见代理的5种情形。该考点常在合同法的综合题中出现。

  表见代理的情形 :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四、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期间

  以下资料由北京安通学校授权本站发布,其它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欲转载,请联系北京安通学校"help@kao100.com"。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1年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4年诉讼时效期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请求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注意判断题)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意义不同,前者时效期间“暂停”,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后者导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失效,时效重新计算。

  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北京安 通学校供稿)

  【例题】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03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03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4年2月10日 B.自2003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2日

  C.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5年2月10日 D.自2003年8月2日至2005年8月2日

  【答案】B

  3.附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发生时间??

法定事由?

事由消除后

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等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1.仲裁
  
   (1)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受理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4)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题2】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答案】√

  2.诉讼

  (1)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⑤ 当事人没有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⑥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3.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①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②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③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④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例题】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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