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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综合题考点


    六、技术合同(2005年重大调整)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一)技术合同的效力  

1.合同效力的界定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课题组、工作室)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3)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合同无效的处理  

(1)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  

(2)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3)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但双方恶意串通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二)技术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  
2.可以采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采取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三)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  

1. 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接受出资的企业可以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但是该技术成果的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2.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所有权)约定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  
3.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的比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  

(五)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  
(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特殊规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的"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双方单位的协议确定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2.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2)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解释】"完成人"是指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和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人"。  

(六)技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方案,不包括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  

1.一方当事人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则应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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