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讲座详细笔记(五)

  2、不可取的。因为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如果东方公司受让了休斯敦公司的份额,就改变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外方在合资企业的出资只有10%了。

  3、不可取。本案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缴齐全部出资。

  4、无效。合资企业是一种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属国家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故西方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拟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只允许由境外投资者认购、买卖,而外资企业属中国企业,故其不能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

  解析:教材P209-235;第三个问题已经不符合现在法律的规定,教材已删去此部分内容。

  1996年5月,某省某乡镇企业东方物贸有限公司与一外国公司休斯敦汽车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华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合同。同年9月,省审批机构批准了该合同,合资企业注册登记后开始营业。

  例题:3

  东方公司与休斯敦公司曾在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双方各出资50%,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一次缴清。到期东方公司缴清了150万元出资,但休斯敦公司只缴了30万元。第二年2月初,东方公司催告休斯敦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否则将视其为放弃在合资企业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休斯敦公司接到催告后,立即致函东方公司,表示其在境外经营的企业失利,无力继续缴纳出资,但也不愿退出合资企业,希望改变双方的出资比例,将其尚未缴纳的份额转让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回函其无意追加投资,要求休斯敦公司还是按约缴清出资。这样,休斯敦公司在2月底又缴纳了45万元,并要求将其余出资的期限再延长一年,东方公司不同意。

  97年3月,休斯敦公司提出退出合资企业,将自己在合资企业已经缴纳的出资全部(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作价90万元,转让给东方公司或者第三者。此时东方公司有意受让休斯敦公司的股权,但认为要价太高,几次协商不通,转让没有成功。后经人介绍,休斯敦公司与广东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达成以原投资额(即75万元)为价转让股权的协议,并上报了有关审批机构。东方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休斯敦公司无权以低价向第三者转让出资,即与休斯敦公司和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它们之间的转让协议,由自己以同样条件承让休斯敦公司的股权。三方遂发生争议。

  问:

  1、本案双方有没有违约?对该违约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2、休斯敦公司97年2月初要求由东方公司缴纳休斯敦公司无力缴纳的出资,是否可取?为什么?

  3、休斯敦公司97年2月底提出的将其出资的期限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是否可取?为什么?

  4、休斯敦公司与开发公司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至年底,东方公司缴清了全部出资,休斯敦公司只缴了一部分,因此休斯敦公司违约了。对于休斯敦公司的违约行为,东方公司已经催告其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这是符合法律的。如果休斯敦公司逾期仍未缴清出资,视同其放弃在合资企业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东方公司应当在逾期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休斯敦公司在合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东方公司还可以要求休斯敦公司赔偿因未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东方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该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吊销后,该合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不可取的。因为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如果东方公司受让了休斯敦公司的份额,就改变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外方在合资企业的出资只有10%了。

  3、不可取。本案为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缴齐全部出资。

  4、无效。合资企业是一种按份共有的关系,一方转让出资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休斯敦公司以90万元出让股权时,征求过东方公司的意见,东方公司方不愿意受让。以后休斯敦公司以75万元出让股权,东方公司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休斯敦公司不能以比向东方公司更优惠的条件向第三者转让股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