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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B.讨论决定破产宣告前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费用的支付
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
答案:A、D 解析:教材P254-255
1999年多选题第11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召开的有:(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C、1/2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答案:A、B、D解析:教材P254
1997年单选题第3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其在债权人会议上( )。
A.不享有表决权
B.享有表决权,并且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和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总和
C.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D.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答案:C 解析:教材P253
6.3.2和解和整顿
1、我国和解整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进行;
(2)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成功;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2、和解的条件
(1)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
(3)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4)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也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4、和解整顿的终结
(1)非正常终结整顿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①不执行和解协议,包括部分或全部不执行,对多数人或对个别债权人不执行,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等;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③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正常终结整顿:
①整顿成功,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
②整顿期满失败,宣告破产。
历年考题:
2000年判断题第11题:
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非因自身过错,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不得申请终结企业整顿。( )
答案:错误
解析:P258不执行和解协议是以客观状况为判断标准,即使非因债务人自身过错,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也应终结企业整顿。
1999年单选题第1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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