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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讲座详细笔记(六)

  相关阅读: 涉及取回权和破产救济(参见6.4.4、6.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3 破产债权 P265-268

  相关阅读: 涉及《担保法》的内容。参见教材P396-417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4 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撤销权 P262、264-267

  相关阅读: 涉及《担保法》、《合同法》的内容。参见教材P381-42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4.5 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P268-271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注意问题: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理解识记,并学会应用。 知识点详解

  6.5 破产救济 P271-273 相关阅读:

  学习建议: 注意问题: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识记。 知识点详解

  6.1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

  民事执行程序破产制度

  1、前提 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履行方法和目的 自觉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强制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3、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不丧失 丧失

  4、执行对象 财产、行为等 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特征是: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对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关系。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补充通知》适用于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

  历史考题:

  判断:

  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目的是为债的履行;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目的是强调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履行。(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42

  判断:

  破产法的性质及规范特点,决定了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是已经诉讼、仲裁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才可进行破产程序受偿( )。

  答案:正确 解析:教材P243

  6.2.1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

  我国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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