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热点搜索
学员登录 | 用户名
密码
新学员
老学员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考研 > 考研资讯 > 考研动态 > 正文

2016考研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辨析题答案(网友版)

来源:新东方教育 2015-12-27 17:53: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考研万题库
“2016考研法硕(非法学)基础课辨析题答案(网友版)”考试吧首发,更多2016考研答案、2016考研真题等信息,请关注考试吧考研网或搜索公众微信号“566考研”!

2016年考研真题及答案专题热点文章关注微信 对答案考研题库估分

  考试采取“一题多卷”模式,试题答案顺序不统一,请依据试题进行核对。

  2016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辨析题答案

  辨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第55题、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答: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理由如下:

  1.正确的理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就是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包含着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正确的。

  2.错误的理由是,在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杀人的犯罪目的,但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另外,在激情杀人情况下,罪过定性为间接故意,行为的目的是杀人还是伤害其实是模糊不清的,而定罪是按犯罪结果确定,人死了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未死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在间接故意下,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第56题、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答: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表现在: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的特点,意味着无论物到谁的手里,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原物。

  错误的一面表现在:若此时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权利人在2年内仍可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题干中的观点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此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扫描二维码关注"566考研"微信,第一时间对考研答案 看直播解析

考研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 微信搜索"566考研"

  相关推荐

  2016考研政治答案2016考研英语答案2016考研数学答案关注微信 对答案热点文章

  2016考研真题答案直播解析考研题库估分手机题库下载

  2016年考研成绩查询时间查分免费提醒考研复试分数线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考研英语一
共计364课时
讲义已上传
53214人在学
考研英语二
共计30课时
讲义已上传
5495人在学
考研数学一
共计71课时
讲义已上传
5100人在学
考研数学二
共计46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84人在学
考研数学三
共计41课时
讲义已上传
448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版权声明:如果考研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考研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考研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文章责编:wangyad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