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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海文版)

来源:海文考研 2016-12-25 21:51: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考研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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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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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辨析题

  11. 【答案】D

  【解析】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主义"、"限制相加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之一。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一定的限制内予以加重或并科,以此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适用有两种类型:(1)单一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其中最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上限,在此限度内通过全部或部分并科决定执行的刑罚。(2)双重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数刑中最高刑期为下限,以法律上规定的数罪并罚的特定刑期为上限,在此限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12. 【答案】C

  【解析】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刑法中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条文简练概括,避免繁琐。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有些罪状的特征比较明显,且为人们所熟知,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无须在罪状中作更具体的描述。

  13.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例如D选项。

  2、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3、发现他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不退卡,继续进行取款或者转账。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消费和转账。

  5、冒用他人非法转手的信用卡。

  6、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在顾客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

  14. 【答案】C

  【解析】AD选项均不构成强奸罪,B选项,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数罪并罚。

  15. 【答案】A

  【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16. 【答案】C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17. 【答案】C

  【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A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B选项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D选项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8. 【答案】A

  【解析】1997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规定,但可直接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由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决定的,以共同受贿罪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19. 【答案】D

  【解析】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20.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这两种行为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属于典型的牵连犯,都属于为实现保险诈骗犯罪这一目的行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从重处罚,而不实现数罪并罚,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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