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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2011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办法

  四、学术型硕士生师生互选

  (一)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名单确定

  1、根据报考志愿,将考生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参加原报考的一级学科复试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但在同一学科门类一级学科间调剂,其初试科目与调入一级学科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考生;国家“211”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含应届本科生),且调入我校的一级学科与原报考的一级学科相同的调剂考生。

  第二类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但在同一学科门类一级学科间调剂,其初试科目与调入一级学科初试科目不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

  第三类考生: 其它调剂考生。

  2、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名单确定:

  笔记和面试结束后,按照志愿类别的优先顺序即第一类考生先于第二类考生、第二类考生先于第三类考生,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各一级学科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总得分自高至低的排名顺序,统一划定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名单。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按照1:1.05的比例进行师生互选复试。

  师生互选复试小组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近研究方向的导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的人数不少于5人,确定录取资格并进行师生互选。考生分组尊重考生意愿。

  复试当量折算分低于60分的考生或者有一门加试课程不满60分的考生,自动取消师生互选的资格。

  (二)每位导师2011年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限额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下达的一级学科招生计划自行决定。

  (三)第一轮师生互选办法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各培养单位在各自网站公布2011年参加招生的导师简介。

  各培养单位指定专人向具备互选资格的考生开具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师生互选单。每位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可自主选择一名导师为第一导师,还可选择另一名导师为备选导师。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公告栏张贴导师联系方式、约定等候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导师在各自约定的场所等候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进行互选。

  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持师生互选单到所选导师处口头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选择意愿。若导师同意接收,导师在师生互选单上签署自己的意向性接收意见。

  互选结束后,考生将师生互选单交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可采取适当的工作程序与导师共同协商解决师生互选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定专人统计师生互选结果,按导师本人所在的专业类别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上报本单位第一轮师生互选的意向性结果。

  (四)第二轮师生互选办法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第一轮师生互选中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收回,另行调剂。

  在有招生计划缺额的情况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知有关考生和有关培养单位进行第二轮师生互选。

  有资格进入第二轮师生互选的考生为:

  1、在第一轮师生互选中落选的考生;

  2、未能进入第一轮师生互选的考生,按照志愿类别的优先顺序、总得分自高至低的排名顺序,统一划定具备第二轮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名单,入围的考生人数等于所在一级学科的招生计划数的5%。

  凡具备第二轮互选资格的考生,不再按照总得分自高至低进行顺序排名,在第二轮师生互选过程中均有同等的互选机会。师生互选办法同第一轮。

  五、体检

  凡取得师生互选资格的学术型考生必须在师生互选期间按规定时间前往我校校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推免生不需参加复试,但需在我校复试期间参加体检。

  六、录取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统一要求将考生的面试成绩、导师互选意向性结果等资料及时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拟录取结果并通知考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向考生本人宣布录取结果。

  (二)对于第一志愿报考外校的考生,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网站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本校的拟录取。如超过规定时间,视为个人不同意接受本校的拟录取,学校将及时取消其被录取资格。

  (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自动取消录取资格:

  1、未能取得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

  2、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

  3、虽然取得师生互选资格但没有互选成功的考生;

  4、政审不合格的考生。

  七、其它

  (一)对复试和录取工作全过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本办法与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三)师生互选过程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导师个人负责解释,各培养单位的工作细则及其实施过程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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