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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要点(4)

来源:考试吧 2014-10-21 10:40:29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要点(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 2 页: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 3 页: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点击查看: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要点汇总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我国第一部财经基本法规,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采取税收等来取得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

  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级政权,一级财政中央到乡镇共五级: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2.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前三条基本相同 4)撤销本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前三同,(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达标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决算的执行3)提出中烟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形式:税收收入90%以上、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其他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

  (二)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和地方预算支出

  备案:常务委员会

  五、预算组织程序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人民代表大会

  (三)预算的执行:主体: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预算的调整:政府财政部门编制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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