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第 9 页: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2年6月291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13起施行。《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为了细化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九号),它们都属于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目前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形式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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