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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
第 2 页:第二节 财产清查的基本方法 |
第 3 页: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
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 财产清查的概念和意义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二)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
造成各种财产账实不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收、发各项财产过程中,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
2.在财产发生增减变动时,没有填制凭证而登记入账;或者在填制凭证、登账时,发生计算上或登记上的差错;
3.在财产的保管过程中,受到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而发生的数量和质量上的变化;
4.由于保管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发生的财产残损、变质或短缺,以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的差错;
5.由于不法分子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而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
6.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
7.由于结算凭证的传递不及时而造成了未达账项。
(三)财产清查的意义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账实不符,都会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所以加强财产清查工作,对于加强企业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方法 | 概念及清查对象 | 清查的特点 | 适用的情况 |
1.全面清查 | 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与核对。全面清查的对象一般包括: ①属于本单位和存放在本单位的所有财产物资,包括属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③各项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 |
可以准确地掌握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但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参加的人员多,花费的时间长。 | ①年终决算之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目的是确保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 ②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时,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企业股份制改制前以及单位负责人调离工作前,要进行全面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 这里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③开展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专项经济活动前,需要进行全面清查,以便摸清家底,有针对性地组织资金供应。 |
2.局部清查 | 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局部清查的清查对象主要是流动性较强的财产,比如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债权债务等。 | 局部清查范围小,涉及人员少,但专业性较强。 | ①对于库存现金,每日业务终了应由出纳人员当日清点核对,以保持实存数和库存现金日记账结存额相符; ②对于银行存款,出纳人员至少每月要同银行核对一次; ③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除年度清查外,年内还要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④对于贵重物资,每月都应清查盘点一次; ⑤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同对方企业核对一至两次; 如果遭受自然灾害(如风、火、水灾、地震等)、发生盗窃事件以及更换相关工作人员时也应对财产物资或资金进行局部的清点和盘查。 |
(二)按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方法 | 概念及清查对象 | 清查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
1.定期清查 | 是指根据事先计划或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 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一般情况下,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清查,季末和月末进行局部清查,年末清查的范围一般要比月末、季末大一些。 |
2.不定期清查 | 是指事先没有安排计划,而是根据需要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 (1)在单位更换出纳和财产物资保管人员时,应对相关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进行清查,以分清经济责任; (2)当单位发生意外损失和自然灾害时,应对单位所受损失的相关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3)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对某些要求清查的资产进行清查; (4)经济管理部门如财政、税务、银行以及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根据检查的要求和范围进行不定期清查。 |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各单位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额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相符。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