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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整理(6)

考试吧提供了2011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整理,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1.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

  【例题·多选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A.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B.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C.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D.责任人不同

  [答案]ABC

  3.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1)关于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害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2)关于刑罚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按照《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可以理解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例题·多选题】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

  A.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B.主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C.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D.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答案]AD

  【例题·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答案]D

  【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例题l一41】《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 )。

  A.赔偿责任 B.连带责任 C.行政责任 D.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因为《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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