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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水路运输》章节讲义(15)

来源:考试吧 2013-10-21 12:31: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第 1 页:第一节 国际航运政策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
第 3 页:第三节 港口国监控
第 4 页:第四节 我国国际航运政策

第四节 我国国际航运政策

  一、《国际海运条例》的制定目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国际海运条例》是与我国《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是在总结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制定的,适应我国航运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参照和借鉴了国际航运惯例和外国的航运立法实践,符合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海运业改革开放的要求。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国际海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国际海运市场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经典例题:《国际海运条例》是与我国( )配套的行政法规。

  A. 海商法

  B.航运法

  C. 港口法

  D. 水运法

  【答案】A

  【答案解析】《国际海运条例》是与我国《海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

  二、《国际海运条例》的特点(了解)

  1.政府职能法定化

  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监管职责,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有利于推进交通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转变,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规范市场准人程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降低不必要的市场准人限制,有利于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海运业行政管理体制。

  2.市场准入制度化

  在市场准人方面,条例规定除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外,无船承运、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均实行登记制。条例对上述业务的许可、登记程序、准人条件和审核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制,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使政府事务规范化、法制化,提高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对政府事务的监督。

  3.市场竞争规范化

  条例规定海运业务经营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4.WTO承诺法律化

  条例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准人政策,对规范外国航商的市场准人和投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民族航运产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有关海运服务的对外承诺都在条例中得到体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载明,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公开、透明的原则,外国航商的在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在许多方面借鉴了外国的有效管理实践,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我国将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为中外航商提供更为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

  三、《国际海运条例》的主要管理制度(重点)

  (一)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班轮运输经营人在海运活动中处于公共承运人的地位,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托运人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国际海运条例》对班轮运输活动有较严格和详细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国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制度作重大调整,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班轮运输经营人应依法向交通部申请登记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后,班轮公司开辟新航线、更换营运船舶、改变班期和挂港顺序,不再需要事先取得交通部的批准,但须事前15无通过交通部指定的媒体(报纸、刊物、网站)向公众公告,并在事后15天向交通部备案。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各经营人应分别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荤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二)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人往往在较为简单的条件下(当然也有许多是经济实力雄厚、具有良好信用的),即可开展业务,承担责任载体较为脆弱,隐蔽性强,容易诱发不良经营行为。因此,建立无船承运提单登记和保证金制度是必要的,可以提升无船承运人的承担责任能力,体现公共承运人权利和责任的平衡。

  1、无船承运人的基本特征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无船承运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律地位:是承运人,而不是代理人;

  ②运输单证:签发本公司的提单;

  ③报酬:收取运费,而不是代理佣金;

  ④运输工具:不拥有或经营船舶;国际船舶运输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⑤法律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

  2、无船承运业务的提单登记和保证金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向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手续和在中国境内银行专门账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为20万元。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人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保证金的用途是用于清偿无船承运人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行政罚款,在无船承运人破产或无力支付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船承运人交纳保证金,既是市场准人的条件,同时也建立了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运价报备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原交通部已在 1996年在江苏。浙江、上海开展出口集装箱运价报备的试点,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受理运价报备的具体工作。

  经典例题: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 )日生效。

  A.15

  B. 30

  C.45

  D.60

  【答案】B

  【答案解析】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

  4.外商投资海运业的商业存在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其中,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1)外商设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外商在我国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向交通部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有与经营国际海运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②营运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③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④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符合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成立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交通部批准,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接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未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性机构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我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在我国人世承诺中,外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属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政府主管机关将依据双边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根据原交通部和商务部2000年的规定,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 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②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③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④在我国的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3)外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海运业的外国公司可以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代表派出公司开展咨询、联络等非经营性业务,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①揽货并接受订舱;

  ②收取运费;

  ③签发提单

  ④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⑤开具境外公司票据。

  5.调查与处理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反垄断的法律。1993年,我国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可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调查:

  (1)班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2)班轮公司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3)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的;

  (4)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的;

  (5)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的;

  (6)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国际海运条例》对调查的程序、内容和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了解)

  《实施细则》对《国际海运条例》和细则中涉及的海运业务相关概念作出了界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常驻代表机构、企业商

  业登记文件、专用发票、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公布运价、协议运价、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五、《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扩大国轮船队,加强船舶安全监管,维护我国船员权益,2007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和财政部实施意见,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在现有船舶登记等制度基础上,采取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外籍国际航运船舶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发展壮大中国籍远洋船队。

  第二,有利于强化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有利于保障中国船员就业和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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