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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预习考点第6章(7)

来源:考试吧 2018-01-01 9:22:3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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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预习考点汇总

  第二单元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

  1. 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 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一共3档(7%、5%、1%)。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 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5.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6.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附加税,其征管方法完全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育费附加

  1. 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 征收比率:3%。

  4. 计算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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