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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常见考点(61)

来源:考试吧 2016-08-18 9:29:4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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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常见考点汇总

  【考点六十二】票据行为形式瑕疵对票据权利取得的影响
 1.出票

事项

瑕疵

影响

表明“××票”的字样

未记载

票据无效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未记载或附条件

票据无效

确定的金额

不确定

票据无效

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票据无效

被更改

票据无效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

≤出票金额

支票的金额

可以补记,未补记票据无效

付款人名称

未记载

票据无效

收款人名称

未记载

支票

可以补记

其他票

无效

被更改

票据无效

出票日期

未记载

票据无效

被更改

票据无效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

票据无效

付款日期

未记载

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未记载

付款人所在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

出票人所在地为出票地

  2.转让背书

事项

瑕疵

影响

背书人签章

未签章或签章不符合规定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未在汇票与粘单粘接处的签章

粘单上的背书全部无效

背书不连续

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名称

未记载

不影响背书行为效力,可以由持票人补记

2个被背书人

背书无效

背书日期

未记载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附注

“不得转让”字样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

转让部分票据金额

背书无效

  3.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有背书人签章,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被背书人只能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票款,不取得票据权利,不得背书转让汇票

有背书人签章,但未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视为转让背书

质押背书

有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但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

有背书人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

视为转让背书

无背书人签章,亦无“质押”字样,但另行签订《质押合同》

被背书人既不取得票据权利,也不取得票据质权

  4.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人签章

签章不符合规定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提示承兑

提示期限

有到期日的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无到期日的

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逾期提示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的效力

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5.保证

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

未记载,但签订《保证合同》

不成立票据保证

附有条件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签章

签章不符合规定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被保证人名称

汇票已承兑

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汇票未承兑

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

保证人视为被保证人的直接后手

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保证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因其他原因无效

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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