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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4)

来源:考试吧 2015-12-02 9:08: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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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第三人因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使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对第三人负有合同义务,债务人保留合同解除权。

  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5)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2.后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3.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表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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