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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12)

来源:考试吧 2016-04-22 9:20: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复习指导请关注“566会计职称”微信!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4日开始,现阶段为提高备考阶段,学员不仅要努力备考的同时,也应该多关注2016年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本篇为2016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汇总

  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约定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结束后,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的特征

  (1)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3)培训费用的数额较大;

  (4)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没有法定上下限限制,自由协商)。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务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数额

  ①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支付凭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4.劳动合同解除与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

  (1)概览

  (2)劳动者的法定过错情形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报保章行违】【欺胁危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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