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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4)

来源:考试吧 2015-12-23 11:23: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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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教材列明11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不作为等)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提示】前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提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同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提示】行政机关仅作为中间人,并无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提示】口头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参加人

  1.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如地方税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地税的双重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提示】仲裁、诉讼均收费。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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