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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6)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将于7月31日、8月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备考。更多资料访问考试吧政法干警考试网(www.exam8.com/zige/gongwuyuan/zhengfa/)。

  专题六 法人一般

  [母法条]

  第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48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关法理]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传统民法的两大法定民事主体之一。在本专题中,我们会讲述到法人特征,法人分类,法人与其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法人成员、法人雇员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会论述到法人成立、变更与终止及为相应登记手续的知识点。以上知识点,不仅是学习民法之最一般基础,也是学习商法、经济法尤其是公司法、破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基础,同时对学习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担保法等亦大有帮助。可以说,不深入理解法人的一般知识,是难以深入学习民法的基本原理的。

  [知识点及实例]

  1.法人特征

  现代民法认为,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征,使之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得以区别开来。

  (1)独立人格

  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故组成法人的某一自然人退出或死亡,不影响法人之续存,此点区别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独立财产

  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①一部分是出资者的出资财产;②一部分是经营积累之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故企业法人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归法人所有。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人格得以独立并能承担独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企业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一大特点。

  (3)独立责任

  即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与此相连的一个概念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范围的责任,法人成员概不承担,而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的。但人们常谓:“法人有限责任”。乍听起来好象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是法人,其实不然,真正的主体应为法人成员(即出资人,如公司股东)。所谓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也就意味着法人成员成为享有有限责任利益的人。这一点,使法人成员的风险远小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远小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其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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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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