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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2年中等学校秋季招生简章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12-3-17 16:36:5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五、录取

  (一)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职高招生计划由设区市根据当地教育资源和生源情况拟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0〕15号)精神,各设区市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统招计划按不低于50%的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合理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现已高于50%比例的地区,要继续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均衡招生比例。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按教育部、省政府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执行。各学校必须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招收学生,不得超计划、降分数、超收费标准违规招生。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和高专招生计划和师范定向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编制下达。三年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高和技校实行自主招生,招生指导性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自主确定。

  (二)录取分数线

  1.普通高中录取(包括普通高中均衡招生录取和择校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招生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区)中招委划定并报设区市中招委审批后公布。设区市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统筹普高和职高生源。

  2.五年制高职和高专录取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中招委划定。

  3.师范定向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设区市划定,报省中招委审批后公布。

  (三)录取办法

  1.师范定向录取工作由省、市、县(区)中招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报考师范定向类的考生,要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2〕1号)文件的要求,签订《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设区市负责对上线考生建立纸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携已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名单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2.普通高中的录取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中招办组织实施。职高的录取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参加了我省当年中考且填报了职高志愿的考生,由市、县(区)中招办负责录取,其他类的职高新生招录工作,由招生学校组织生源,到当地职成部门办理注册录取手续。

  3.五年制高职和高专的录取,由省和设区市中招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学生进校后按高职、高专的教学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和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执行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毕业证书。报考五年制高职和高专的应届、历届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当年中考。

  4.文艺、体育运动学校和部分高、中职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携新生有关专业加试成绩到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五年制高职和高专艺术专业录取,招生院校在进行专业加试后,取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三年制普通中专、职高、成人中专实行自主招生、注册录取。三年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招收参加了当年中考的考生,招生学校凭考生中考报名序号,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注册录取手续;招收应届、历届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免试入学的学生,招生学校审核学生的初中毕业证书后携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注册录取手续。技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6.高中学生转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读于普通高中、职高的学生和高中毕业生,如需转入三年制普通中专或成人中专非师范专业就读的,在校高一、高二、高三和高中毕业生凭高中学籍档案或毕业证原件转录到普通中专或成人中专分别学习三年、二年、一年;在校高三学生或高中毕业生转录到师范类专业必须凭高中学籍档案或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办理录取,学制为二年。成绩合格者发给中专学校毕业证书后推荐就业。根据教育部(教职成厅〔2007〕8号文件)规定,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并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原则上应由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同时举办有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职院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进行学历教育时,必须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培养和管理,不得参加高职院校对口招生升学考试。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高、中等职业院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和跨省招收中职学生有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赣教中招字〔2008〕2号)的精神,招生学校在新生入学前,要与招收的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签订《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新生入学协议书》。

  (四)优惠政策

  录取时对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体育竞赛、艺术展演活动的获奖者以及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按《江西省2012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规范招生

  1.采取属地管理、计划管理、学籍管理、限时管理等招生工作管理措施,规范招生,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全省各普通高中均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在设区市范围内,市直属普通高中如要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班额超过50人的一律不得批准跨区招生。经批准同意跨区招收的学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随父母或监护人迁移的除外)。

  二是加强计划管理。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全省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三限政策”。

  三是加强录取管理。省教育考试院及各市、县(区)中招部门负责中招录取工作。设区市中招办建立全市普通高中高一新生录取库,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汇总,建立全省高中新生录取库。省教育考试院及各市、县(区)中招部门要按照中招规定,对照中招报名库对录取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各普通高中凡违反规定跨市(县、区)招生、超计划招生、线下招生的学生,不能进入录取库。

  四是实行普通高中限时招生管理。全省统一由各设区市于7月5日之前向考生、社会公布中考成绩,9月1日之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10月10日之前将高一新生录取库报省教育考试院。

  五是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局长是本级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区市教育局与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要逐级签订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凡由于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相关设区市教育局要承担责任,并要对相关学校进行查处,把责任落到实处,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招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招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管理,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3.各级中招办在组织报名工作中,应要求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严禁以直升为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生报考他校的做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严禁以高中招生改革为名,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许诺学生可以提前录取等。对上述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严处理。

  4.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5.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中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诚信招生,规范招生行为。

  (六)录取顺序

  各类中等学校的录取顺序原则上按师范定向、普通高中和职高、高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校的顺序录取。

  六、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的考试与招生

  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的考试与招生,按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方案)组织实施。

  高、中等职业院校面向中考改革实验区的招生,以考生的学业等级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体育考试等级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和高专招生录取,由省中招委划定最低等级控制线。

  七、严肃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中招“阳光工程”,认真组织好招生录取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各级领导和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坚持原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严禁乱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的招生信息;严禁各招生学校为招揽生源进行有偿招生;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学校以提供生源为由向招生学校索取费用。凡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及考生舞弊者,按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中招的各种信息,将在“江西教育考试院网——中招学考频道”上予以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省、市、县(区)中招办均设有举报电话,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为0791-86765396,86765397。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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