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获得相关知识权
获得相关知识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服务产品和接受旅游服务中,享有获得与旅游有关的消费知识的权利,诸如服务的内容、接受服务的相关信息、实施的方法等;享有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权利,诸如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权益保护的部门等。
获得相关知识权是知情权的延伸,也是自主选择权的前提条件。
(八)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1.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的概念
旅游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旅游服务产品和享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的内容
受尊重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①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享有的名誉权及尊严权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上述权利是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最基本的权利。
②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我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大家庭,各自迥异的风俗习惯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素质;他们有权利保持自己的习俗,也有权利改变自己的习俗;尊重民族的习俗,就是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民族感情、民族意识和民族尊严,也是使这个大家庭得以团结、和谐发展、共同进步的重要条件之一。
3.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障
(1)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不得侮辱、诽谤旅游者,不得无端猜疑、强行搜查旅游者的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不得侵害旅游者的人身自由权。
(2)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不得贬低旅游者的人格,导游人员不得对有经济实力的旅游者服务周到,对其他人则冷漠对待。
(九)监督权
1.监督权的概念
旅游者享有对旅游服务产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监督范围
(1)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数量进行监督。
(2)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督。
(3)对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服务作风进行监督。
(4)对旅游者保护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于国家进行相关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建议;对实施相关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监督。
三、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一)旅游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1.立法保护
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是国家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依据。
2.行政保护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行业经营者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具体责任是: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防止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强化有关旅游者权益的服务职能,认真听取旅游者、消费者协会及其他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对旅游经营者的交易行为、旅游服务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
3.司法保护
公、检、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惩违法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产品和服务中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审判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旅游者提起诉讼,并依法及时审理旅游者权益争议的案件。
(二)消费者组织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反映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对有关投诉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支持起诉、揭露批评损害旅游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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