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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6

2011年10月自考时间:10月22、23日,为此考试吧整理“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以帮助广大考生备战自考。预祝同学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一)请求的提出。各国规定不同。依中国法律和对外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除请求书外,提出还应提供:第一,经法院证明无误的判决副本,如果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判决已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法院为此出具的证明书;第二,证明未出庭的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或在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第三,请求书和上述第1项、第2项所指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或双方认可的第三国文字的译本。

  (二)对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国际上有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不同的方式。

  实质性审查即对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充分审核,只要审核国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适当,就有权根据本国法律部分变更或全部推翻或不予执行。形式性审查即不对原判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仅审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不对案件判决的实质做任何变动,不改变原判决的结论。

  目前普遍实践是不作实质审查,仅就是否有阻碍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存在进行审查。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具体程序。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执行令程序。以法国、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此程序。有关的内国法院受理了承认与执行某一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以后,先对该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内国法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即由该内国法院作出一个裁定,并发给执行令,从而赋予该外国法院判决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并按照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同样程序予以执行。

  2、登记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采此程序。

  根据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有管辖权的英国法院对英联邦国家和欧共体各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登记程序。即英国法院在收到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后,一般只要查明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符合英国法院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予以登记并交付执行。

  对于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适用判例法所缺点的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即英国法院只把外国判决作为向英国法院重新起诉的根据,英国法院经过对案件的重新审理,确定外国法院判决与英国的有关立法不相抵触时,作出一个与活该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然后由英国法院按英国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在美国法院,是区分金钱判决和非金钱判决而采取不同态度。对金钱判决,大多数州都遵循英国法的重新审理程序。

  中国关于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一)关于中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67条和第268条作了三项原则规定,即: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6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7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第268条)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内容:

  (1)适用范围。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2)申请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查。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最高法院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补充规定,这类案件必须由该规定确定的有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前述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A、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B、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C、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D、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E、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即第12条)

  (5)承认的方式。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其他规定。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总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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