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司法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行政争议的特征
1、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必然是行政机关,这是行政争议在形式上的特征。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授权某个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某项行政权力,则该组织可能成为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争议是由于行政机关或特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其他职权而引起的。行政管理职权包括核发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
3、行政争议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对等。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享有行政管理的种种权限,可以国家强制力使相对人服从管理。
4、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这一特征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以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特点
(一)被代理主体的差异性。
(二)代理人权限的差异性。
(三)代理行政诉讼涉及法律法规的广泛性。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
1、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被代理人。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地位相对独立。
★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的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如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方,律师的地位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没有什么不同;但如代理的是被告方,则不能在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不能反诉等。另外,由于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所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都不能要求调解。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律师可以代理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受哪些人的委托成为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可以在哪些程序中代理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案件种类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4、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程序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程序,律师均可作为代理人参与,即可担任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另外,与此有一定关联的是不仅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律师可作为代理人发挥作用,而且在行政程序中,律师也可以发挥作用。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律师走进行政程序的规定会越来越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律师参与行政程序,不仅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产生积极影响,也将对后面的行政诉讼程序产生积极影响。
★律师代理对象的范围
下列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行政诉讼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六、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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