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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吧编辑整理: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第十三章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实践中,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证书多在域外使用。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通过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方式,来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的。

  2、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至于当事人实施了何种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才将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落实到书面文件上可以不问。

  3、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公证机构只需要审查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需要审查当事人持有该文书的原因和背景。

  ★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种类

  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等。

  2、证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法人营业证书、公司章程文本、商业活动记录、董事会决议、纳税证明等。

  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民事、商事、诉讼(或者仲裁)、索赔等方面活动的文书,例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

  ★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一般程序

  对于文件原本,只要没有违法内容,公证机构一般不作其他实质性审查。

  公证机构对没有主件的附属文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复制本,不得办理公证证明。

  ★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以及企业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方式组成的法人。

  ★法人资格公证,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

  ★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份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工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专利文书公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与身份证明;

  2、有关专利证书;

  3、起草好的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和相应的合同书等。

  4、当事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或者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域外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示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商标文书公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注册商标证书及其所需的外文译本;

  3、商标图案或照片;

  4、其他有关材料。

  ★商标文书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是:

  第一,申请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齐全;

  第三,商标权和商标注册证书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四,商标图样、照片与商标本身是否一致;

  第五,注册商标证书的外文译本与中文原本是否相符;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副本、影印本、节本、复印本、译本与原本相符的事实,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办理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的一般程序

  当事人申办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应持需签名的法律文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亲自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面前,在该文书上签名、盖章。如果当事人事先已在有关文书上签好名、盖好章的,则应在公证员面前确认该签名、印鉴、日期的真实性。

  ★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程序的特点,就是公证机构只对文书上的签名、印章是否真实负责,而对文书本身,只要没有违法的内容,一般不作实质性的审查,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执行证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的证书。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种类: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2、证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民事、商事、诉讼(仲裁)、索赔方面活动的文书;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以及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区别:1、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然后再据实出证。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凡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则书面形式就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则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至于当事人实施了何种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才将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落实到书面文件上可以不问。2、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方面来确认其是否具有真实性的。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公证机构只要审查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总之,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有着自己独特程序和证明方式的一类公证业务。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范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办理时应审查的重点内容和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应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否真实、合法;2、债权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和条件;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争议;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特别是债务人是否明确表示放弃诉权和申请仲裁权,是否了解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5、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债权文书中制定的义务;6、债务人没有如期履行义务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

  ★承办公证员必须履行以下告知义务:1、告知双方当事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即说明公证机构依法制作的该类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2、告知双方当事人,该公证书生效后,就意味着双方资源放弃了诉权和申请仲裁权,即原债权文书关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再适用;3、告知债务人,如果他不履行债权文书中指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接受人法的强制执行;4、告知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和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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