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至今在其他国家中尚未发现这样内容详尽而保存又相当完整的法典。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它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影响。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导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八、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在古巴比伦,国王居于最高的统治地位,集行政、立法、司法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丝毫不得违抗。法典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贫民。国王的官僚机构主要官吏是奴班达,管理监督一切重要事务,是国王私人事务的管理人。大城市由沙根那库管辖,基层管理者称为拉比阿奴姆。军队是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里都”和“巴衣鲁”(重装兵和轻装兵)可领得份地。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这是法典的首要任务,体现在整个法典中,发电针对各种盗窃行为而给予不同的惩处。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如伤害了奴隶的眼睛,仅以这个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同等对待。为了防止努力逃跑,奴隶主在奴隶身上或脸上烙刺特殊的印记,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改变烙印,便被认为是霸占人家的奴隶,应以盗窃罪论处。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法典,充分反映古巴比伦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法典里有一系列条文专门保障奴隶主对奴隶的的无限权利,奴隶主有权杀死努力,任意摆布奴隶,可以强制奴隶在任何条件下生活和劳动。奴隶被看作主人的财产,打伤或杀死奴隶意味着对奴隶主财产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加害者要进行赔偿。奴隶对其主人稍有不逊之处,经常受到严厉的制裁。
法典不仅表现了古巴比伦社会里奴隶主与奴隶根本对立的关系,而且也反充分自由民内部的公开不平等。法典将自由民跟奴隶相对立,又把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及其享有的一切财产。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范围很广:从王室那里分得田产、房屋的“佃耕者”、接受田宅充当常备军的“里都”和“巴依鲁”以及直接依附于宫廷的服役者等。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法典包括很多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商业方面的内容集中在90至126条,说明古巴比伦社会的民事流转已相当发展和商品经济比较繁荣。据统计,可以归类于商业方面的条款不下数十种,约占整个法典的10%左右。专门从事商业的大商人称为“达木卡”,分为官商和民间商人两种,也可委托代理人沙马什进行商业活动。
汉穆拉比法典中(1)规定了各种手工业工匠每天应得的报酬。(2)把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列为可以进行买卖的对象。(3)规定借贷主要是钱款和谷物。借用人无力偿债而在债权人家里服役不得超过3年。对高利贷利率进行限制。(4)规定的财产租赁契约对象更为广泛,从房屋、土地、园田一直到车辆、船只、牛、驴等。租赁土地大部分是短期的,租期为1年,田园期限可延长至5年。
5、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巴比伦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根据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对一些原始社会的习惯加以认可、改造,保留在法典中。在土地方面长期实行土地国有制,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还保留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某些争端的原始社会遗风。诉讼程序方面实行神明裁判,发誓被视为重要的证据。法院判决在特定场合,不由法院来执行,而是由受害人及其家属和有关人按照立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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