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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学考试《金融法》第十五章复习笔记

  第十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1.可转换公司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2.可转换债券的特点

  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

  是一种混合性的金融品种,它是公司债券与买入期权的组合体。其期权属性赋予投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可以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找权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3.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

  除具有公司债券的要素外,还具有自己特定的基本要素,具体包括:基准股票、票面利率、转换价格、转股溢价比率、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换期、转股价格的调整

  (1)基准股票是债券除具有公司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

  (2)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要比普通债券的利率低,有时甚至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3)转换价格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4)为保护原股东的利益,转股价格一般要高于可转换债券发行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

  (5)赎回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发行公司为避免因市场利率下调而给自己造成的利率损失,通常设计该调侃。赎回实质上是一种买入期权,发行公司可根据市场的变化而选择是否行使这种权利。赎回条款的要素包括:不赎回期。指可转换债券从发行日至第一次赎回日的期间;

  赎回时间:不赎回期过后,便是赎回期

  赎回价格:事先约定的

  赎回条件。赎回条件指标的的股票的价格发生何种情况是公司可以行使赎回权利。

  一旦公司发出赎回通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必须立即在转股和被强制性的赎回之间作出选择。由于公司的赎回价和可转换债券的实际价值之间往往有较大的差价,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人会选择转股。可见,赎回条款可以强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从而加速转股,因此又被称为加速条款

  (6)回售条款: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7)转换期指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的期限

  (8)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可能会进行重大的资本或资产调整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又会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如果它引起股票价格上扬,那么可由赎回条款对投资者进行约束;如果牙引起股票价格下跌,那么就得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否则原定的转股价格就有可能远远高于当前的股价,使得转股不能进行

  4.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

  (1)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包括股票的分红利或送红股

  (2)股票的拆细

  (3)发行或配售低于转股价格的公司股票及认股权证

  (4)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造成每股权益下降等

  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第二节 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一、发行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

  1.发行申报程序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发行主体

  二、发行主体

  赏识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

  三、发行条件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

  (5)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特殊条件

  除了应符合上述条件第(3)(4)(5)(6)(7)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盈利

  (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需报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决议,并且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而重点国有企业可以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文件取代股东大会的决议

  3.不得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行为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债券有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4.转券设计方面的法律规定

  (1)发行人范围:上市公司或非上市重点国有企业

  (2)转券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3)债券期限:可转换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4)转换期限: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3个月后;重点国有企业在改制且上市后按约定的条件可随时转换

  (5)转换价格:上市公司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前1个与内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为转股价格;重点国有企业以拟发行股票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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