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股票发行与交易概述
一、股票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
2.股份的法律特征:(论述)
收益性: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依其持股份享有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的权利。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入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流通性。股票可依法定程序转让,具有高度的变现性。流通性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的敏感程度来衡量。
非返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的有价证券,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退股以抽回投资,只能到二级市场卖出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的减少。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
风险性: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票市场的行情,公司不保证支付固定的收益,股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论述)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它代表在公司满足所有权、债权偿付及优先股东的收益与求偿权要求后,股东对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普通股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普通股的股东按持有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享有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波动,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了解各个概念)
国有股指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行起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部分
社会公众股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股份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是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只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及国内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即“三公”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
1.政府统一管理:指由政府证券机构依法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2.行业自律管理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自律管理,主要通过下列自律性机构来实施
(1)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会协会于1991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资格认定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证券业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每两年召开一次,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3)中介机构
第二节 股票发行条件
一、人民币普通股发行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3.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派新股,不受前款第(2)项期限
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陈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
1.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B股的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
(9)国务院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条件
(一)本次增发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包括增资或配股,下同)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相符,或其变动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三)公司前一次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增资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其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但增资发行B股与前一次发行A股之间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九)公司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十)公司预期的B股增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不低于该公司发行前每股净 资产值;
(十一)本次B股增资发行后,外资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未超过企业主管部门、行 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限定的比例;
(十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企业应有连续3年的盈利业绩、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比例应超过51%;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节 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
一、报送申请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节 股票发行审核程序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初审和核准
中国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的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外部有关人员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节 股票发行认购方式
一、上网定价认购方式
1.定义: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2.投资者申购
3.具体处理原则
4.上网申购程序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款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二种
1.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款方式
2.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三、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定义:与储蓄方式挂钩发行方式,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为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第六节 股票承销协议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行为,它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一、承销协议:指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签订的,明确股票承销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二、承销团协议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票面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第七节 股票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股票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委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股票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股票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股票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五)股票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外资股的上市,应符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1.上市申请
2.上市推荐
3.签署上市协议
4.股票上市
第八节 上市公告书
第九节 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1.名册登记和开户
2.委托的办理
委托买卖股票分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为委托人要求证券商按交易市场当时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证券商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委托人成交。限价委托为委托人要求证券商按限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证券商在执行时,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股票,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股票
3.委托的受理执行
交易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委托。委托人变更委托,视同重新办理委托
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执行中的有关收付凭证,证券商须保存两年以上
4.清算交割
5.股票保管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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