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合作银行
1.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特点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社员拥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城市信用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展开各项业务活动。
2.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的不同
1)入股方式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3)管理方式不同;
4)分配方式不同;
3.设立城市信用社的条件:
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100万元的限制。
4.城市信用社的设立程序
设立城市信用社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申请筹建城市信用社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业法人不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其余的股金应该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发起人的筹建工作应当终止,且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开业阶段,城市信用社的股金总额募足,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其他缴纳股金者组成。
5.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限制:
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社社员条件:具备法定条件,并向城市信用社缴纳股金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
城市信用社成立后应向社员签发社员证书。社员分为个人社员、个体工商社员和法人社员。
一家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不得同时成为其他城市信用社的社员。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信用社的社员。
7.社员股权
1)入股方式
2)入股限额
3)社员股权的转让:
8.社员权利:
管理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知情权(社员有权查阅社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城市信用社财务会计报告;
分配权(社员按照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城市信用社新增注册资本时,社员可以优先认购股金;
优先权(社员有权优先获得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服务
9.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管理
城市信用社吸收的非社员存款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0%;吸收单个非社员储户的储蓄存款不得超过15万元。城市信用社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社员的资金需要。城市信用社对同一贷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对非社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余额的40%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城市信用社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1.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条件
社员不少于500人;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2.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1)入股方式: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2)入股限额: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额总额的2%
3)社员股权的转让: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
4)退股:农村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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