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1.商业银行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是公司制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2.商业银行的业务分类(包括四类)
传统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办理票据贴现;
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金融服务性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私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多·简·论述)P23
效益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
4.银行与可户关系的原则(简·论)P26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信用原则
[论述]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最地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审批程序P30(了解)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形式是:
第一, 公司的股东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 监事或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合规经营的机构
第四,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五,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3.银行的监事会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银行的监事会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5.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有总行才有法人的地位。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外进行营运是经过总行授权的,代表总行进行的市场经营行为,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由总行来承担。但是,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债务,如果债务数额过大时,最终由中行承担责任。
6.银行高级人员的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犯罪: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B破产:曾担任过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D信用不好,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另: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1.贷款审查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2.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分为四种情况:法定利率(如人民币存款利率);差别利率(对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利率);优惠利率(对国家政策扶持的对象采取低于正常利率的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对流动资产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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