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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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工程进度付款
一、工程预付款(预付备料款)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九节 工程进度付款(续)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方式,按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向业主办理工程款结算的过程,叫工程进度款结算,也叫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业主在月中向施工企业预支半月工程款,月末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向业主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业主和工程师确认,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结算。即:
承包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确认→业主审批认可→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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