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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财务管理》历年真题精选:第7章

  四、计算分析题

  1.(2011年)为适应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形势,C公司于2009年年初购置了一台生产设备,购置成本为4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经税务机关批准,该公司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C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C公司当年亏损2600万元。

  经张会计师预测,C公司2011年~2016年各年末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均为900万元。为此他建议,C公司应从2011年开始变更折旧办法,使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替代年数总和法,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对企业更有利。

  在年数总和法和直线法下,2011~2016年各年的折旧额及税前利润的数据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年数总和法下的年折旧额及税前利润单位:万元

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年折旧额

633.33

527.78

422.22

316.67

211.11

105.56

税前利润

266.67

372.22

477.78

583.33

688.89

794.44

  表2直线法下的年折旧额及税前利润单位:万元

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年折旧额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税前利润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要求:

  (1)分别计算C公司按年数总和法和直线法计提折旧情况下,2011~2016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

  (2)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判断C公司是否应接受张会计师的建议(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3)为避免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C公司变更折旧方法之前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案】

  (1)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2011~2015年均不需要缴纳所得税,2016年缴纳所得税=794.44×25%=198.61(万元),2011~2016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为198.61(万元)。

  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2011~2014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2015年需要缴纳的所得税=(530.56×5-2600)×25%=13.2(万元),2016年缴纳所得税=530.56×25%=132.64(万元),2011~2016年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为13.2+132.64=145.84(万元)。

  (2)由于145.84小于198.61,所以,应该接受张会计师的建议。

  (3)应该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之后再改变折旧方法。

  2.(2010年)D公司总部在北京,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虽然市场稳定,但销售规模多年徘徊不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D公司准备重点开拓长三角市场,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相关部门提出了三个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供选择:甲方案为设立子公司;乙方案为设立分公司;丙方案为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D公司总部及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预计D公司总部2010~2015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100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二:预计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2010~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假设分公司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政策,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假设上海浦东新区纳税主体各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要求:计算不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答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总额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万元);

  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纳税。

  根据公式“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可知:

  分支机构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额=1875+210=2085(万元)

  乙方案:

  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1900万元。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万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应缴所得税为(1000-1000)×25%=0(万元)。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万元)

  2011~2015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丙方案下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625+210=1835(万元)

  所以三个方案中,丙方案缴纳的所得税最少,为最佳设置方案。

  【说明】本题甲方案中比较容易出错。原因是2010年教材243页〔例7—17〕存在不妥(根据241页的公式可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但是例题答案中认为题中给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没有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与教材241页的公式矛盾),所以,如果按照〔例7—17〕的思路回答,估计也不会扣分。即回答为:分支机构在2010~2014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00×15%=60(万元);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60=1935(万元)。考试时要注意分析题目中的已知信息,判断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已经弥补过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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