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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单元测试题及解析(5)

来源:考试吧 2014-07-16 13:58: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单元测试题及解析(5)”,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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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判断题
第 4 页:综合题
第 5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三、判断题

  1.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的,则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5.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6.合同履行抗辩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针对的均为双务合同。( )

  7.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8.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

  9.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10.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11.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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