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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7)

来源:考试吧 2015-09-06 13:51:3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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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第 3 页: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频星级:★★

  历年真题涉及:2013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

  【高频考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四)财政执法主体

  1.财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2.财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五)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财政执法权限。

  (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其他配套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限。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财政执法权限。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经法定程序,可以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处理、处分、处罚权。主要包括: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执法主体有权责令停止。②停拨财政款项。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依程序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东奥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③违法行为公告权。财政执法主体可以公告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④荣誉称号撤销权。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应当配合协调:(1)不得重复检查和调查。(2)对于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3)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六)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

  (1)制订财政检查计划和方案。

  (2)依照权限和回避等规定组成检查组。

  (3)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

  (1)按照规定的方法实施财政检查。

  (2)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财政检查复核。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1)检查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2)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第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第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对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3)复核和补充调查。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4)决定之前的告知、陈述与听证。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制作和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公告及立卷归档。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时,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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