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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24)

来源:考试吧 2015-04-08 17:09:4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实际履行原则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损失小于或等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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