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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重点资料(2)

来源:考试吧 2014-10-20 11:39: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重点资料(2)”,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考点十五】利润分配

  1.分红权:先约定后法定

  2.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考点十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没有后一句)

  2.★责任承担:

合并

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分立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十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受理

陷入僵局(3种)+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决权10%以上
陷入僵局表现为:两年未开股东会;两年股东会表决不过;董事冲突无法解决

不予受理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解散公司诉讼;

  2.清算组

  (1)自行清算: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债权人、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通知债权人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

个独清算

清算前15日内

 

30日

60日

合伙企业清算

确定清算人之日起10日

60日

30日

45日

公司清算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

60日

30日

45日

公司合并减资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

30日

30日

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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