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公司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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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 |
总分公司 |
性质不同 |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责任承担不同 |
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相同点 |
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决议 |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为他人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
数额 |
约定事项 |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考点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1.★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3.变更登记:一般为30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5日后。
4.注销登记:合并、分立需要注销不清算,其余注销且清算。
【考点四】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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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方式 |
发起设立 |
发起or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5%) |
期限 |
允许分期出资 |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 |
人数 |
1-50人 |
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资本 |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
组织 |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必背法条】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 ★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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