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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10)

考试吧提供了“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第 1 页: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 3 页: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 8 页: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法律对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两种设立方式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不同之处,公司成立以后没有不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1)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方式,出资期限与有限公司相同)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募集方式,必须是“实收”,不得分期缴纳)

  (2)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考题·单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

  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选项A错误;(2)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选项B错误;(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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