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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7)

来源:考试吧 2017-04-27 14:32: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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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

  【考点18】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19】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释】劳动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劳动仲裁的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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